原告汪涛与被告李娅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汪涛与被告李娅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36:02 |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淇滨民初字第1681号 |
原告汪涛,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娅,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 原告汪涛与被告李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素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涛诉称:其与被告李娅2003年自由恋爱,于2005年2月1日在鹤壁市山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4月24日婚生女汪**出生。其与被告李娅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李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其与被告李娅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汪**由其抚养,被告李娅每月支付婚生女汪**抚养费500元;3、被告李娅给付其精神损失费10 000元;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涛与被告李娅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2月1日在鹤壁市山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生女汪**,2009年4月24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汪涛与被告李娅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属日常生活矛盾,如双方相互理解和包容,注意夫妻感情培养,夫妻关系和好有望。原告汪涛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原告汪涛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须以原、被告双方离婚为前提,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汪涛与被告李娅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敏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