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全德诉卢军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文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16-07-11 03:21
歹全德诉卢军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提交日期:2013-09-18 17:46:0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新民初字第1476号

    原告歹全德,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卢军霞,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歹全德诉被告卢军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歹全德、被告卢军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歹全德诉称,2010年11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因原、被告都属再婚),2011年2月14日到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农历2月12日举行婚礼。之后,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被告脾气在怪,飞扬跋扈,经常打骂原告,如果原告提出争执,被告便对原告连打带骂,更为气愤的是原告办事稍微不合被告的心意,被告就气势汹汹的到原告的工作单位大闹,连哭带骂,使原告在工作单位抬不起头,无法正常工作。被告的所作所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现原告身上多种疾病出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卢军霞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没有打过原告,原告当了八年的武警,被告是一个女人打不过原告,原、被告都属于二婚,但被告对家庭很重视,对家庭也付出了很多,被告没有到原告单位大闹过,被告可能有缺点,但为了家庭愿意改正,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请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0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之后,双方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感情尚可,在婚后家庭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以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了解之后方才登记结婚,婚后虽未生育子女,但二人虽均系再婚,均十分珍惜此次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时有矛盾、争吵,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相信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歹全德与被告卢军霞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歹全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审判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沈亚琼

                        

                        二O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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