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犯盗窃罪一案
| 陈某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46:02 |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山刑初字第73号 |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曾因盗窃,于2007年9月21日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月6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2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月31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四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7月16日、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8月26日下午,陈某到山城区面粉厂家属院马某的家中,盗窃联想v480a-ifi笔记本电脑(价值4590元)一部,联想A800手机(价值830元)一部。 (二)2012年10月18日下午,陈某到山城区宏园小区周某的家中,盗窃现金600元,读书郎牌G3学生平板电脑(价值1654元)一部。 (三)2012年11月6日中午,陈某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钢丝绳厂家属院户张某家中,盗窃现金1400元。 (四)2012年11月14日下午,陈某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工商银行家属院楼苏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联想C200电脑(价值2850元)一部。 (五)2012年11月23日下午,陈某到山城区宏园小区李某家中,盗窃一个翡翠手镯(价值1500元)。 (六)2012年11月27日上午,陈某伙同他人到安阳市文峰区靓定街西段中国银行家属院杜某家中盗窃现金700元,一个IPAD平板电脑(价值2630元)、一个黄金佛像吊坠3克(价值1335元)、一个黄金戒指3克(价值1335元)。 (七)2012年12月16日下午,陈某伙同他人到山城区西岭钢丝绳厂家属院崔某家中,盗窃现金500元,富士牌XT100相机(价值990元)一部。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收集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04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8月26日下午,陈某进入山城区面粉厂家属院马某的家中,盗窃联想v480a-ifi笔记本电脑(价值4590元)一部,联想A800手机(价值830元)一部。 (二)2012年10月18日下午,陈某到山城区宏园小区,用手伸到防盗门里把防盗门打开,把里面的木门跺开,进入周某的家中,盗窃现金600元,读书郎牌G3学生平板电脑(价值1654元)一部。 (三)2012年11月6日中午,陈某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钢丝绳厂家属院张某家中,盗窃现金1400元。 (四)2012年11月14日下午,陈某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工商银行家属院楼,用手伸到铁丝防盗门内打开防盗门,并跺开里面的木门,进入苏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联想C200电脑(价值2850元)一部。 (五)2012年11月23日下午,陈某到山城区宏园小区,用剪刀把防盗门铁丝剪开,打开防盗门,用脚把内门跺开,进入李某家中,盗窃一个翡翠手镯(价值1500元)。 (六)2012年11月27日上午,陈某伙同他人到安阳市文峰区靓定街西段中国银行家属院,用剪刀把防盗门铁丝剪开,打开防盗门,用脚把木门跺开,进入杜某家中,盗窃现金700元,一个IPAD平板电脑(价值2630元)、一个黄金佛像吊坠3克(价值1335元)、一个黄金戒指3克(价值1335元)。 (七)2012年12月16日下午,陈某伙同他人到山城区西岭钢丝绳厂家属院,伸到铁丝防盗门内打开门,用脚跺开里面的木门,进入崔某家中,盗窃现金500元,富士牌XT100相机(价值990元)一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他在山城区火车南站派出所北边路西的一个二层住户家偷了一台笔记本和一部直板手机,笔记本电脑卖给了山城区的一个青年,卖了1400元,直板手机扔了。 2012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14时许,在山城区长风路五路汽车站南边路西的一个小区内,几号楼记不清了,是东单元三楼西户,他用手伸到防盗门里把防盗门打开,用脚把里面的木门跺开,在卧室里的床垫下偷了600元左右,还偷了一台学生用的学习机,钱花了,学习机扔了。 2012年11月5、6号,他在山城区西岭原看守所对面一个家属楼上的二楼西户,偷了1400元左右。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山城区西岭原看守所对面的一个小区内的一座楼的三楼,他用手伸到那老防盗门内打开防盗门,再用脚跺开里面的木门,在这家偷了一部白色的联想一体机,还有100元零钱,电脑卖给浚县路边的人,卖了1500元。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在山城区长风路中段小庄菜市场路西一个小区的一栋楼里,二楼或三楼楼梯右边一家,他把防盗门铁丝用剪子剪开,伸手开开外门,用脚把内门跺开,在一个卧室柜子里翻出来一个玉镯,发票价格是4800元,还有200多元现金。 2012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白天,他和张利强在安阳市市区一座楼五楼,旁边有个医院,他们拿着剪子把防盗门的铁丝剪开,把锁打开,用脚把木门跺开,进到屋内,偷了一个IPAD平板电脑,一个黄金小金佛,一个黄金戒指和七八百元现金。IPAD平板电脑张利强拿走了,小金佛和戒指卖到地王广场收黄金的地方了,卖了2000元左右,他们平分了。 2012年12月10号左右的一天下午15时许,他和张利强到山城区西岭原看守所对面一个超市旁边的楼道顶楼中户,他用手伸到铁丝防盗门内打开门,张利强用脚跺开里面的木门,在这家偷了大约500元人民币、一台相机,还有60个毛主席头像的徽章,还有个玉石。相机在浚县路边找人卖了300元钱,毛主席头像的徽章,全部卖给安阳袁林墓的摆摊的了,一共卖了400元,玉石扔了。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他家住鹤壁市山城区面粉厂家属院楼3楼中户。2012年8月26日下午其家被盗了,被盗走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一条金项链。手机和电脑都是他儿子的,项链是他媳妇的。 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2年10月18日下午他家被盗了,被盗现金1000元和一个读书郎牌G3学生平板电脑学习机,是2012年4月份购买的,买的价格2098元。 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2年11月6日中午他家被盗了,被盗1400元现金。 4、被害人苏某的陈述:她家住山城区红旗街工商局家属院1号楼东单元5楼东户,2012年11月14日下午其家中被盗了,被盗一台白色联想一体机电脑,型号是C200,2012年8月10日买的,价格3000元,还有100元钱。 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2年11月23日下午她家被盗了,被盗了一个玉手镯,是2012年6月份在云南买的,价值4800元左右。发票在盒子里放着,都丢了。 6、被害人杜某的陈述:她家住安阳市文峰区靛市街西段中国银行家属院1单元5楼北户,2012年11月27日上午其家中被盗了,被盗2600元现金、一个IPAD2、一个恒信钻石世家的白金耳环、一个鑫铭牌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佛像吊坠。IPAD2是2012年7月10日以2800元的价格买的;白金耳环大约2克,2008年1月30号以800元的价格买的;黄金戒指大约3克,2011年12月份购买的,大约1000余元;金佛像吊坠大约3克,2010年2月份大约以700元的价格买的。 7、被害人崔某的陈述:2012年12月16日下午他家被盗了,被盗一台富士牌照相机,型号XT100,2010年3月份购买的,购买价格是2000元左右,发票丢了。现金被盗900元,毛主席像章40枚,还有个小玉石。 (三)鉴定意见 1、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证鉴(2013)8号关于联想笔记本、联想手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联想V480A-iFi型笔记本电脑,鉴定金额4590元;联想A800型手机,鉴定金额830元;读书郎G3学生平板电脑,鉴定金额1654元;富士牌XP100型照相机,鉴定金额990元;联想C200型一体机电脑,鉴定金额2850元。 2、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证鉴(2013)50号关于ipad2平板电脑、白金耳环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ipad2平板电脑,鉴定金额2630元;白金耳环2克,鉴定金额1016元;黄金佛像吊坠3克,鉴定金额1335元;黄金戒指3克,鉴定金额1335元。 3、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证鉴(2013)77号关于翡翠手镯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翡翠手镯,鉴定金额1500元。 (四)搜查笔录 鹤壁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搜查笔录两份,证实:2013年5月14日侦查人员分别对陈某、张利强住处进行搜查。 (五)书证 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鹤劳决字[2007]第006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关于陈某的到案情况说明、抓获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银太 审 判 员 唐 磊 人民陪审员 姜晓利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文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