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海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全海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46:13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汤少刑初字第91号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全海,男,现年44岁,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全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全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全海酒后驾驶五菱牌豫A8273D小型普通轿车,沿汤阴县瓦岗乡南里于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瓦岗乡南里于村南头219省道施工现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全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为醉酒状态)。 另查明,被告人李全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海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过程中,李全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全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敬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