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胜利诉蒋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时胜利诉蒋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49:13 |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1003号 |
原告时胜利,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利明,新郑市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文章,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 原告时胜利诉被告蒋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胜利委托代理人赵利明、被告蒋文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胜利诉称:2009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黑猪养殖及收购协议一份,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2010年10月11日,被告蒋文章以买饲料、兽药为由借原告现金1560元,由被告出具的手续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2010年10月11日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情况。 被告蒋文章辨称,他虽然给原告出具过金额为1560元的借据,但他没有借过原告1560元钱,也没有从原告处买过饲料,他和原告签订有黑猪养殖及收购协议,他尚欠原告三头老母猪款1560元,但欠款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合同回收小猪娃。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2009年12月5日黑猪养殖及收购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养殖及收购协议情况和该协议履行情况。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5日,原告时胜利与被告蒋文章签订黑猪养殖及收购协议一份,双方约定:时胜利(甲方)向蒋文章(乙方)提供种母猪5头,乙方需首付母猪款三分之一,余款在甲方回收猪仔或成猪时扣除,甲方负责回收乙方饲养的二代成猪或猪仔,双方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该合同期限为2009年12月5日至2010年12月5日。2010年10月11日,蒋文章因买饲料、兽药为由向时胜利借款1560元,并给时胜利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载明:“借据 2010年10月11日 今借到 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元整 1560.00 借款人 蒋文章 ”。后经原告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蒋文章向原告时胜利借款1560元并出具借据,被告认可该借据的真实性,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要,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1560元,被告只欠原告种猪款1560元,证据不力,且原告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文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时胜利借款人民币156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文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 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 左晓霞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