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海军放火一案
| 被告人徐海军放火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56:05 |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文刑初字第234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海军,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海军犯放火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超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海军于2013年5月12日12时40分许酒后将自己家中厨房天然气入口通气管拔掉,用打火机将天然气点燃,欲放火烧毁居民楼。经出警民警果断采取措施,在群众协助下及时关闭天然气阀门熄灭明火,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海军之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放火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徐海军在家喝酒后因与单位同事发生矛盾心里窝火,于是不断拨打110、119,还有市长热线电话12345。并告知邻居赶快逃命准备点燃天然气炸楼,然后把天然气连接煤气灶的软管拔掉,打开天然气阀门,用打火机把天然气管道的出气口点着后约有二三分钟,民警到其家,果断采取措施,在群众协助下及时关闭天然气阀门熄灭明火,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119到现场后,因放火之事已经处置,而返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徐海军供述证实,2013年5月12日12时40分许,其在家喝酒后想起前段时间与单位同事发生矛盾的事,越想越窝火,于是不断的拨打110、119,还有市长热线电话12345。并告知邻居准备点燃天然气炸楼,让邻居赶快逃命,然后返回家中。把天然气连接煤气灶的软管子拔掉,打开阀门,把天然气管道的出气口点着。其看到点燃的天然气火焰窜的很高,遂回房间躺在床上休息,有二三分钟,民警到场敲门,其没有开门,天然气火焰熄灭后,其打开房门。 二、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12日12时30分左右,其和爱人高志萍正在吃饭,邻居徐海军突然到其家说:“我要点天然气炸楼,你们走吧,你们要不怕死就别跑”,然后他就回自己家去了。想到徐海军平时喝酒后的表现,其赶紧拨了110,从5楼到1楼通知大家离开。民警到现场后,其协助民警把该楼天然气总阀门关了,后来120、119、天然气公司的人员也到了现场,由于没有人员伤亡撤回,徐海军被民警带走。 三、证人仁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12日,其现场看见徐海军喝酒后把家中天然气点着,后被民警带走了。 四、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自2010年2月28日起,徐海军多次因酒后滋事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五、立案决定书、110接处警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军酒后以放火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处置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海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金 书 代理审判员 王 瑞 霞 人民陪审员 李 晓 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付 丽 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