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兴诉张书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刘万兴诉张书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58:14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395号 |
原告刘万兴,男,出生于1948年9月26日。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书振,男,出生于1946年4月22日。 原告刘万兴诉被告张书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关系很好,1996年6月16日,被告张书振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款承诺书,但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自己的还款承诺,后经原告常年找被告要求立即还款,被告同意还款,被告于2011年12月20日还利息500元,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万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均锋 审 判 员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