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东生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闫东生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56:57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汤少刑初字第94号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东生,男,现年46岁,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东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东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闫东生和被害人刘xx因琐事在汤阴县伏道乡伏道二街村刘xx家墙外发生争执、打架,打架过程中闫东生将刘xx打伤。经法医鉴定,刘xx损伤属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东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东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闫东生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东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岚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