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玉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尧玉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58:23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汤少刑初字第85号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尧玉峰,男,现年27岁,汉族。2010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2012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玉峰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尧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3月份,被告人尧玉峰以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需要交手续费为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孟xx等人3 690元、郝xx1 000元、刘xx2 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尧玉峰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尧玉峰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尧玉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2、3月份,被告人尧玉峰以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需要交手续费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孟xx等人3 69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汤阴县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2.被害人孟xx、马xx、孟x岭、赵xx陈述的内容为:2013年2、3月份的时候,赵xx说汤阴的一个叫尧玉峰的朋友能办大额银行透支卡,我们几个人和尧玉峰见面后,尧玉峰说办卡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他负责安排挂名到郑州一个公司上班,再给每个人办个假行车证,办好卡他按透支额度的15%抽钱,我们分别填了申请表,每张卡交了30元,总共申请了23张,后来尧玉峰打电话让我们按每张卡交200元钱,孟xx先垫了3 000元汇给了尧玉峰。 3.证人谢xx的证言:今年三月份的时候,我朋友赵xx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办理信用卡,他认识一个可以办卡的,我带了两个朋友谢xx、王xx到孟xx家,那个人叫两个朋友填了表,每张卡收了30元钱,过了两天,赵xx打电话说每张卡还得交200元钱,我叫他先给我垫了。 4.被告人尧玉峰的供述:2013年元月前后,我去办信用卡被人骗了,就想用人家骗我的方法骗点钱,三月份我给滑县的赵xx说我能办大额透支卡问他那儿有没有人办理,赵xx说有人办卡,我到滑县见到赵xx、xx等几个人,说办透支卡需要给他们办理一个假行车证,再把他们办到郑州一个公司,办假行车证需要每人交30元钱的手续费,他们找了二十几个人,我给他们照了相,填了表,收了他们每人30元钱,回来后,我把他们的申请表上到农行网上,让他们每人先交200元钱,后来xx给我汇了3 000元钱。我不能办下来透支卡,也办理不了假行车证。 二、2013年3月份,被告人尧玉峰以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需要交手续费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郝xx1 000元,骗取被害人刘xx2 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汤阴县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中国邮政储蓄司法查询账(卡)查分户账、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郝xx、郝xx个人信息表。 2.被害人郝xx、刘xx陈述的内容为:2013年3月份前后,一个自称叫于x的人,说家是白营乡南陈王的,能办大额的信用卡,给办卡的人过户一套房子一辆车,然后才能办卡,需要过户费用,我们二人给他汇了3 000元。后来发现被骗了。 3.证人郝x得的证言:2013年3月8日郝xx说给我办理一张信用卡,最少能贷出来二三十万元,我们在金鼎宾馆见了一个人,填了信息表,5月份郝xx说那个人联系不上了,估计被骗了。 4.证人张xx的证言:两年前我买电动车的时候,邮政送了一张卡,尧玉峰把那张卡拿走了,现在还在尧玉峰手里。 5.被告人尧玉峰的供述:今年过罢年,我在网上下载了一个表格,找人在街上贴了内容为办信用卡的小广告,三月份郝xx联系到我,在金鼎宾馆他问我办卡的情况,我说可以办卡,按10%抽成,我说我叫于x,家住南陈王。过了几天郝xx领着郝x得来金鼎找我,我让他们填了信息表,郝xx让我给郝x得办大额度的透支卡,我趁机提出给郝x得名下过户一辆汽车,需要过户费,郝xx分三次给我汇了3 000元钱。 综合证据: 1.被告人尧玉峰的户籍证明。 2.汤阴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抓获证明。 3.2010年1月5日本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鹤壁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尧玉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2012年4月9日释放。 4.证人尧xx的证言:证实退还尧玉峰诈骗的6 690元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玉峰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 690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尧玉峰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尧玉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尧玉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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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志强 审 判 员 黄 敬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