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保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尤保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8:00:04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汤少刑初字第93号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保印,男,现年38岁,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保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保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尤保印酒后驾驶豫EE2329号二轮摩托车沿汤阴县铁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虹路路口时,被同向行驶的张xx驾驶的冀G93559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倒,其被送医院后,执勤民警组织医生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尤保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为醉酒状态)。 另查明,被告人尤保印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保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保印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过程中,尤保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保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敬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