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有勤诉新郑市顺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袁有勤诉新郑市顺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8:01:50 |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1721号 |
原告袁有勤,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有治,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顺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于寨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王东林,经理。 原告袁有勤诉被告新郑市顺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有勤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有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郑市顺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有勤诉称,被告王东林任新郑顺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因资金期间急需购货,于2009年4月17日向原告借现金30 000元,约定两个月归还,后又延续一个月,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未予偿还借款,无奈原告只有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现金30 000元属实,但希望原告能够给被告缓缓,因为被告现在资金紧张,到2013年12月份资金周转开了,被告一定准时偿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7日,被告新郑市顺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告袁有勤借现金30 000元,经办人为该公司负责人王东林,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 000元)购料,两个月归还。(又续一个月7月17日)。”王东林本人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了新郑市顺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盖章。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姜娜、吕爱军的证言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新郑市顺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原告袁有勤现金30 000元没有偿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袁有勤要求被告新郑市顺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处理意见为: 被告新郑市顺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袁有勤借款30 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新郑市顺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闫 琳
二O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