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龙诉李朝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王龙龙诉李朝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8:09:34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594号 |
原告王龙龙,男,出生于1986年8月12日。 委托代理人王书斌,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朝翠,女,出生于1982年3月8日。 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龙龙诉被告李朝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龙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书斌、被告李朝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于2009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3月3日生育一女王思源,于2012年1月26日生育一子王子豪,由于对婚后生活缺乏了解,加之婚前婚后生活内容的变化,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为此多次离家出走,长时间不归并将女儿带在身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3月3日生育一女王思源,于2012年1月26日生育一子王子豪,双方因家庭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龙龙与被告李朝翠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龙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均锋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马存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