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8:12:36 |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1589号 |
原告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光山县城弦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代修宽,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应潮,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龙湖镇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金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渠国新,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光大公司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美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被告美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渠国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大公司诉称,2011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美龙公司将郑州物流中心仓储库房的土建工程交由光大公司施工,工程单价为186元/㎡,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产生纠纷后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合同生效后,原告积极按时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但因被告资金短缺导致原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停工至今,截止2012年5月被告共拖欠工程款1947 038元。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应当依约及时支付,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停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除向原告支付已经造成的各项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947 038元,并支付违约金292 055.7元,共计2239 093.7元。 被告美龙公司辩称,1、原告请求的工程款数额无任何依据,该工程未竣工、未验收、未结算,其数额来源无依据。2、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5条第2款规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付款”,所以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不成熟。3、原告延期交工,存在违约,被告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相关权利。 经审理查明,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011年5月30日,(甲方)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郑州物流中心仓储库房土建工程 工程地点:郑州市火车北站西隔壁 工程内容:钢结构厂房图纸范围内土建工程。主要部分含:1、场地平整及基坑开挖。2、混凝土柱、构造柱及圈梁钢筋混凝士浇筑。3、砖基础及砖柱、砖墙砌筑。4、M20预埋锚栓。5、内外墙体粉刷。6、地面垫层及混凝土地坪。(面积约40000㎡) 第二条: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0天。若有不可抗力及刮风、下雨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四条:工程价款 工程单价(大写):186元/㎡(工程总价款以实际工程面积结算)…… 第五条:工程款拨付与结算 1、本工程第一个10000平米的工程完工后,七日内甲方支付该10000平米工程量的工程款。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留滞,保修期满一年时,甲方在三日内付清全部质保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六条:双方责任 甲方:1、指派王鑫为甲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乙方:1、指派李振为乙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文字的变更需经双方签约人同意,任何一方单方面修改合同均属无效。2、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行为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3、双方约定,当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时,甲方违约在乙方所在地仲裁机关或法院受理;乙方违约在甲方所在地仲裁机关或法院受理。 第八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王鑫 乙方: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吕宏 2011年5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光大公司进场施工。工程虽然因故至今仍未竣工,但双方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决算。光大公司提交四份清单,清单中均加盖有美龙公司的公章。提交《应付工程决算款》清单,拟证明光大公司已施工工程价款总额为294 7038元。提交《停工损失》清单,拟证明经光大公司的职工裴XX与美龙公司的职工王X安排,从2011年11月1日停工计起至2012年5月底,光大公司因停工造成工人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等损失。提交《合计工程量》清单和《厂房工程量清单》,清单中详细列明了光大公司承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美龙公司对以上四份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四份清单中加盖的美龙公司的公章均系假章,不能证明光大公司所要证明的工程量价款、损失数额及已完成的工程量。 美龙公司提交收条四份,拟证明美龙公司已向光大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日期分别为2011年12月29日30 000元、2012年9月28日100 000元、2012年10月18日670 000元、2012年12月17日100 000元,收条共计金额为900 000元,除此之外美龙公司还向光大公司支付工程款100 000元,以上共计1000 000元。庭审中光大公司对于收到美龙公司工程款1000 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美龙公司提交《已完成工程造价》清单,拟证明光大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1170 927元。光大公司有异议,认为该清单系复印件,并且系美龙公司单方制作,并未经光大公司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清单、收条及其他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2011年5月30日光大公司与美龙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光大公司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也未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施工,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光大公司所提交的工程款决算、停工损失、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四份清单能否采信。美龙公司辩称以上四份清单中光大公司的公章均是假章,不能证明双方对于清单中涉及的内容进行了确认。本院认为,美龙公司对公章有异议,并没有申请对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公章系伪造,故美龙公司的辩称意见不能推翻光大公司提交的书证,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合同签订后,光大公司进行了施工作业,工程虽然至今未竣工,但根据光大提交的《工程量决算》清单,双方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已经进行了决算,美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决算工程款清单中的数额向光大公司支付工程款2947 038元,扣除美龙公司已支付的1000 000元,美龙公司应支付下欠工程款1947 038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工程因故停工,光大公司提交的《停工损失》清单中已载明,工程停工系经美龙公司裴XX和王X的安排,因此美龙公司应当承担因停工对光大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违约方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停工损失即停工期间光大公司的实际损失,该损失是因美龙公司的原因造成停工的,因此美龙公司在承担光大公司损失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该工程并未完工,合同总价款尚无法确定,原告请求本院按照美龙公司下欠光大公司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即1947 038×15%=292055.7元,该诉讼请求并未超出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工程款1947 038元。 二、被告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 292 05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 713元,由被告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龙峰 代理审判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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