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一分公司与新郑市华汇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冯彦章、海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16-07-11 03:39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一分公司与新郑市华汇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冯彦章、海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3-09-18 18:13:18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新民初字第2886号

    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一分公司。

    负责人张金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会杰,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华汇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建军,公司员工。

    被告冯彦章,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永峰,男,1973年5月8日出生。

    被告海小军,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成一分公司)与被告新郑市华汇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冯彦章、海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华成一分公司已于2012年10月19日注销。

    本院认为,华成一分公司已于2012年10月19日注销,而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一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蔚青

                    代理审判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乔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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