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亮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国亮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8:25:26 |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金刑初字第1016号 |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亮,男,60岁,无业,住河南省西华县西华营镇屈庄行政村小王庄村025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8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亮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国亮在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汉飞金沙国际工地为乙方看门时,伙同“小牛”(另案处理)将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汉飞国际小区大门里面东侧地上的21块电梯配重块盗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78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国亮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国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国亮在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汉飞金沙国际工地为乙方看门时,伙同“小牛”(另案处理)将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汉飞国际小区大门里面东侧地上的21块电梯配重块盗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78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员工,就其公司电梯配重块被盗一案前来报案。2011年9月21日20时许,其和同事下班时还看到公司在郑州市汉飞金沙国际小区西大门向东约30米的地面上放着20多块电梯配重块。次日6时许,其同事到该小区施工时发现电梯配重块被盗了,其就报警了。 2.证人王××的证言:其和其父亲王国亮均系郑州市沙口路汉飞金沙国际小区工地保安。2011年10月22日21时许,该工地的领导让其回工地替其父亲王国亮代班,并给其说工地上的空调配件被盗了,其父亲王国亮被公安机关带走了。次日7时许,在该工地收废品的“小牛”的妻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郑州市金水区大孟寨村操场将空调配件的钢板拉走,其到该操场后找到了21块钢板,并将钢板运回工地,工地上的工人说就是这些就是被盗的钢板。 3.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780元。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佐证。 4.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在案佐证。 5.经被告人王国亮的辨认,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汉飞金沙国际小区西大门向东30米的地上即是其实施盗窃的作案现场。 6.到案经过证实民警于2011年10月22日21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汉飞金沙国际小区工地将被告人王国亮抓获的事实。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国亮的身份情况。 8.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出具的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为被告人王国亮指定的居所为郑州市南三环亚新集团东方建筑公司黄岗寺工地员工宿舍。 9.被告人王国亮对其于2011年10月21日21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汉飞国际小区工地上盗窃电梯配重块的事实予以供认,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亮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国亮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王国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国亮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羁押期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予以折抵,即自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孔德娴
二O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