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治凯与被告崔亚楠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李治凯与被告崔亚楠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8:24:41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夏民初字第543号 |
原告李治凯,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明月,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亚楠,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治凯与被告崔亚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治凯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2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元月11日生育一女孩李冉,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两人经常生气吵架。2010年3月份,原、被告再次生气吵架,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将近三年的时间也没有得到被告的任何音信,被告也没有与原告及其亲属联系,其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XX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原告代理人对李XX的调查笔录一份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3、原告代理人对李XX的调查笔录一份并申请证人李修交出庭作证。 以上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两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两年多没有过夫妻生活。 4、照片一张。以此证明,是原告出走时忘在家里的被告与其他人的亲密照片,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被告出走与该照片有直接关系。 5、桑固乡李口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我村村民崔亚楠(李治凯之妻)因夫妻生气离家外出已近三年之久,至今无音信。特此证明 负责人:李X 桑固乡李口村委(公章) 2013年3月2日。以此证明,因夫妻生气吵架,被告离家出走已近三年。也进一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6、昆山市公安局蓬朗派出所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已离家出走两年多,原告报案查找被告,至今无音讯。 7、户口本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孩李X2008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的7份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应予确认。 依照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 2007年2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感情尚好。2008年元月1日生育一女孩李X。小孩出生后两人经常生气吵架、打架。2010年1月,原告见到被告与他人的暧昧照片,两人因此生气吵架,被告离家出走。2011年11月30日原告在昆山市蓬朗派出所报案寻找被告,至今仍无信息。现已分居三年五个月。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X。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淡薄。因被告与他人有暧昧照片,使夫妻之间产生不信任,因此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至今已三年五个月没有音信,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依法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孩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应以维持现状为宜,由原告抚养。原告放弃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治凯与被告崔亚楠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李X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卫 审 判 员 孟昭利 人民陪审员 李福启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