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俊朝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丁俊朝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8:37:47 |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金刑初字第1032号 |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俊朝,男,42岁。因本案于2013年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俊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俊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4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丁俊朝饮酒后驾驶豫A890G7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庆路向东5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丁俊朝血醇含量为162.42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俊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俊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丁俊朝饮酒后驾驶豫A890G7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庆路交叉口向东5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丁俊朝血醇含量为162.42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经检验,丁俊朝血液中血醇含量为214.93mg/100ml。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在案证明。 2.受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民警当场将被告人丁俊朝抓获的事实。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俊朝的身份情况。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丁俊朝取得了驾驶证后驾驶涉案车辆的事实。 5.被告人丁俊朝的供述,其于2013年1月23日晚酒后驾驶涉案轿车上路,沿郑州市北环由西向东行驶到丰庆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俊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俊朝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丁俊朝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丁俊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丁俊朝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丁俊朝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俊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付钦斌
二O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晓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