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设诉张万军、新密市米村镇 广和生态农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韩建设诉张万军、新密市米村镇 广和生态农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9:25:31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813号 |
原告韩建设,男,出生于1977年10月26日。 委托代理人李建甫,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万军,男,38岁。 被告新密市米村镇广和生态农庄。 原告韩建设诉被告张万军、被告新密市米村镇广和生态农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3日,被告张万军承包新密市米村镇广和生态农庄装修工程,同年6月20日原告在施工期间,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原告从脚手架上掉下,摔伤颈椎。当时众人将原告送到新密市骨科医院,该院诊断后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当天原告转到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同年6月20日至同月29日手术后回家养病,共支出医疗费30 584.42元。事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 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向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并无新密市米村镇广和生态农庄工商登记资料,因此,原告起诉新密市米村镇广和生态农庄系主体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尚东亮 人民陪审员 刘官清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