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峰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俊峰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20:22:41 |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少刑初字第44号 |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峰,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阳县三屯镇东堡村8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佩红、赵利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5日19时30分,被告人李俊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CF1058号小型普通客车(系报废车辆,实际号牌豫C37121),沿汝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KM+166m处时,与同向在前行走的常XX、许XX、常XX相撞,造成常XX、许XX、常XX受伤的交通事故。李俊峰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常XX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俊峰的供述;被害人常XX、许XX、常XX的陈述;证人刘XX的证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峰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造成他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俊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俊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张 晓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 海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