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跃国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周跃国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20:51:10 |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96号 |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跃国,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阳县柏树乡华沟村。因本案于2013年3月1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8月2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汝阳县看守所。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跃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赵利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跃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0日16时10分左右,被告人周跃国醉酒后驾驶豫AB3742号轿车,沿侯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63KM+560米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马天法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天法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跃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5mg/100ml。另查明,周跃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跃国与马天法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马天法经济损失2万元并已履行,马天法对周跃国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跃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马天法的陈述;证人王宾宾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跃国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跃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之前羁押的四日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宁念渠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解晓生(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