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长青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任长青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20:52:33 |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84号 |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长青,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蔡各庄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汝阳县看守所。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长青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好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长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任长青、杜小强(已判刑)与万宏洋、许正国、程琳(均已判刑)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组织多人在汝阳县城关镇东街菜园巷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致多人受伤。经鉴定任长青、申茅擂和杜小强、王盼盼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 被告人任长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长青向汝阳盛德美商场三楼送货时与盛德美保安曾发生争执, 2012年7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任长青、杜小强在盛德美广场再次与保安发生争执,后经巡警劝解离开。7月1日晚23时许,盛德美商场员工万宏洋、许正国、程琳等人回职工宿舍经汝阳县城关镇菜园巷时,与任长青、杜小强相遇,盛德美商场员工向任长青、杜小强道歉时,任长青持砖头砸向盛德美商场员工,引起双方厮打。杜小强电话联系的申茅擂、王盼盼到场后,也遭到了盛德美商场多名员工持擀面杖殴打。经鉴定,任长青、申茅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杜小强、王盼盼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万宏洋、许正国、程琳等人分别与任长青、申茅擂、杜小强、王盼盼达成赔偿协议,均已履行完毕。2013年4月28日晚,被告人任长青到汝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汝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任长青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王盼盼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申茅擂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杜小强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3、刑事判决书。证实万宏洋、许正国、程琳、杜小强等人已经被判刑。 4、被害人王盼盼的陈述。称当时我看见有七八个穿大张保安服的男子在和杜小强、任长青说事。其中一个大张的人还说:今天的事我都给你道歉了,还不中?杜小强说现在道歉晚了,你早点干啥,正说着任长青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朝对方的人砸了一下,好像没砸到,接着他又一拳打了过去,对方的人一看任长青动手,喊了一声:打。就跟着动起手来,当时又从过道出来了很多大张的保安,还有人拿着棍子围着我们打了起来,我一看事不对就赶紧沿着麻将馆对面的过道往南跑,跑到东侧杜小强家,有三四个保安撵着我进了杜小强家,在院子里他们用棍子将我打倒在地,我起身后跑到上屋,关上了屋门,对方又来了些人,他们将屋门剁掉,冲进屋子将我又打了一顿,当时我被打蒙了,醒后发现自己躺在病房了。 5、被害人申茅擂的陈述。称听见他们中间有个最高个子的人喊了声打。我就被身边戴眼镜的胖保安打翻了,刚开始那个戴眼镜的胖保安用拳头打我的头,过了一会又来了一些人拿的好像是棍子之类的东西打我的头和身上,打了一会我就晕了,等我醒来时我就在医院了。 6、同案犯万宏洋的供述。供述称我开始和对方三个人其中一赤脊梁孩子说没有什么110处理不了的,都是三里五村的,这样弄多不好。开始一直在那说,一会又来了两个人,骑着摩托车,下车后就开始骂,其中一个穿带花纹的男的抓了一块砖头,想砸的,被我们的人拦住了,又说了一会还是这孩子又一次抓砖头,砸住范萌乐的胸部,一个黑胖子还有那赤脊梁的孩子抓住我的脖子,我将赤脊梁的孩子推开了,我就报警了。这时就开始发生打架了。…擀面杖当时我没见是谁拿去的。 7、同案犯许正国的供述。供述称…等我跑出去的时候已经打完了,周围围了很多老百姓,我还看见有两个人躺在地上,我当时还看见地上一个我们超市的蓝色购物篮,购物篮侧倒在地上,旁边还有几根带着包装的新擀面杖,我赶紧回到宿舍,问我的同事们咋回事。范萌乐、魏小强几人说他们几个从超市回来,走到我们宿舍门口的时候被对方几个人拦住了,当时他们要打魏小强等人,魏小强说不行我就给你们跪下道歉。突然对方有人掂了块砖头朝范萌乐身上砸了一下,接着有人要打魏小强,魏小强挡了一下,正好其余的同事赶了过来,魏小强将事先准备好的擀面杖分给大家,然后就和对方打了起来。 8、同案犯程琳的供述。供述称…我们到了菜园巷职工宿舍那边,和他们说不下,魏小强和人家道歉也不中,下来有个东北口音的人拿砖头朝范萌乐头上砸了一下,我看事情不对就闪一边了,这时候我们的人被激怒了,上去了六七个人开始打了起来,我这时候就离开现场回家了。 9、同案犯杜小强的供述。供述称2012年7月1日下午,任长青打电话说他给大张量贩三楼送水的时候与保安发生矛盾。当晚任长青又打电话让我和他们夫妇吃过饭后,又转到大张量贩,任长青到后开始到处转着好像找什么人似的,后来在门口时对着一个保安骂了起来,当时保安还跟他道歉,我们被大张的保安围了起来,警察过来后将我们劝开就回家了。晚上11点左右,我和任长青在房后路边的青石条上吸烟,大张的保安下班了,有四五个保安来我们面前说白天的事情,有一个保安开始给我们道歉,还要下跪,我当时拦着那个保安说不值得,慢慢的又来了好多保安,任长青不知道从哪里拿了块砖头去打保安,接着保安不知道谁喊了一声打,然后保安就开始打我们,我当时一下就被打晕了,被什么打的、怎么打的我都不知道了,醒来就在县医院了。 10、被告人任长青的供述。供述称有天我给大张超市三楼的美食城送饮料,因为有个保安用购物车将路堵住几次,我们发生纠纷。7月1日晚上,我和妻子苏成格、杜小强吃过晚饭后到大张超市广场碰到那个保安,我就上前骂了那个保安两句,我们与保安再次发生纠纷,后被巡警劝开离去。当晚11时左右,我和杜小强在他家胡同北边抽烟,大张的保安下班回宿舍,杜小强和保安又发生争执,并打电话叫来王盼盼和另一个人,王盼盼当时直接过来就骂“妈那个比,想弄事来”,接着我们双方就发生了推搡,我从地上捡了一个砖头朝对方的一个保安身上拍去,还没拍到人就被人抱住了,手里的砖头也被夺了,手上和头上还分别挨了一砖头。这时又来了很多大张的保安拿着木棒围着打我们,我挨了几下就倒在地上,我看见从大张员工宿舍方向又出来几个保安,还有人拿铁棒。我一看吓得往隆盛路方向跑,身后大概有七八个人追我,我跑了100多米左右就被追上了,那几个人拿木棒打了我一顿,然后他们揪住我的衣领把我拖了回去,又打了我一顿。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长青等人因琐事与万宏洋等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任长青能够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长青犯聚众斗殴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宁念渠 审 判 员 解晓生 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