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云与田满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陈桂云与田满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0:57:23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源民初字第295号 |
原告陈桂云,女,50岁。 被告田满圈,男,47岁。 原告陈桂云与被告田满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田满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桂云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子,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甚至打架。被告经常喝酒,醉酒后被告回家都打骂原告和摔东西。离婚的念头在原告心中已长达二十余年,但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一直忍气吞声。现两个儿子都已成年,被告仍不知悔改。原告无法再继续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老家房屋东院房屋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满圈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婚前原、被告双方感情一般,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闹。原告已近六年来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为由于2013年7月3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的共同经营家庭生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生气、吵闹,但都并非是因原则性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尚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实际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原、被告相互谅解、相互关心、多交流,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的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因被告缺席,本院无法查实,故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桂云与被告田满圈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桂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洪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