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梦婷申请宣告刘华失踪一案
| 马梦婷申请宣告刘华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9 08:11:20 |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罗民特字第1号 |
申请人马梦婷,女。 法定监护人黄德贤,女,系申请人外祖母。 申请人马梦婷要求宣告刘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梦婷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女儿,2010年10月14日申请人的父亲马波在北京遭遇车祸身亡,被申请人承受不了突如其来打击,在办完申请人父亲的丧事后不久,于2010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特请求罗山县人民法院宣告其母亲刘华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刘华,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罗山县彭新镇前锋村人,系申请人马梦婷母亲。2010年10月14日,申请人马梦婷的父亲马波在北京因交通事故死亡。2010年12月,被申请人刘华从罗山县彭新镇马店村邱湾组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此后刘华一直音信全无。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4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华于2010年12月从罗山县彭新镇马店村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4月14日发出寻找刘华的公告,现公告期已届满,被申请人刘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华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马梦婷的外祖母黄德贤为失踪人刘华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连升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