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张红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1:20:56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源刑初字第87号 |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军,男,37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取保候审。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张红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LGN966的五菱面包车行驶至本市漯舞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红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红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张红军供述、血醇鉴定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红军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红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员 陈 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