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榆华因与梁付堂、赵俊生、赵书文及刘祥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李榆华因与梁付堂、赵俊生、赵书文及刘祥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50:38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2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李榆华,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付堂,男,1969年 2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俊生,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祥,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赵书文,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李榆华因与梁付堂、赵俊生、赵书文及刘祥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榆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董卓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