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东峰、蔡铁旦因与被申请人李小秀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再审申请人刘东峰、蔡铁旦因与被申请人李小秀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54:21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3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东峰,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铁旦,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小秀,女,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刘东峰、蔡铁旦因与被申请人李小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三终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东峰、蔡铁旦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东峰、蔡铁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东峰、蔡铁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翟冰冰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