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玉朝因与被申请人熊小龙、侯瑞霞、侯格霞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大国、张彦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再审申请人黄玉朝因与被申请人熊小龙、侯瑞霞、侯格霞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大国、张彦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47:45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1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黄玉朝,男,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小龙,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瑞霞,又名侯锐霞,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格霞,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 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符明理,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大国,又名张万林,男,1952年4月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彦斌,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黄玉朝因与被申请人熊小龙、侯瑞霞、侯格霞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大国、张彦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玉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翟 冰 冰 审 判 员 董 卓 亚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 先 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