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曾景、赵永恩因与被申请人张玉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再审申请人曾景、赵永恩因与被申请人张玉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4:57:58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38号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曾景,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永恩,又名赵套,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曾景之夫。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玉强,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曾景、赵永恩因与被申请人张玉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2)遂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景、赵永恩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张玉强被我家的木棍绊倒受伤的事实错误,不应对张玉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曾景、赵永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曾景、赵永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翟冰冰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