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邢海林犯抢夺罪、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邢海林犯抢夺罪、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5:18:10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驻刑二终字第6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海林,男,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2年4月6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黄家埠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4月1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磊松,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邢海林犯抢夺罪、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邢海林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辛 民 审 判 员 宋 新 华 审 判 员 王 建 峰
二O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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