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海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廖海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6:18:35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002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海镇,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尼永贵,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波平,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颖,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正田、张炳友,河南省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廖海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廖海镇称该案讼争的130000元并非借款,而是郑颖向驻马店市旭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其受该公司委托收取该款项,用于建造工程,并提供驻马店市旭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7月1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郑颖对此不予认可。关于本案讼争的130000元究竟是借款还是工程款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光 明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王 静 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宏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