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亚超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李亚超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6:19:44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002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超,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桂华,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妞妞,又名梁园园,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平华,又名梁大生,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大勤,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李亚超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原审被告梁妞妞、梁平华、陈大勤未提出反诉,而原审判决第三项却驳回原、被告的诉讼请求,属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光 明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王 静 二○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宏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