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6:25:11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驻民三终字第0070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负责人吴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建,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健,江苏扶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君启,又名郭君啟,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国红,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康建称其未在最终结算协议上签字,不能作为原合同变更的依据。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称康建同意了最终结算协议,并按最终结算协议领取了工程款,其与康建之间的工程款已结清。二审期间,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交了当时共同施工的其他两个施工队负责人丁兴华、宋贵亭的公证证言,证明丁兴华、宋贵亭、康建一起与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共同商定该最终结算协议。综上,康建是否同意该最终结算协议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光 明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翟 贺 年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宏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