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运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上诉人刘运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16:28:02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11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运莲,女,1955年9 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月兴,又名刘运兴,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运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运莲,被上诉人刘月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宣判后,刘运莲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称:1、其借刘月兴的钱已还完;2、其借的是刘运兴的钱不是借刘月兴的钱,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刘运莲上诉称其借刘月兴的钱已还完的问题。一、二审中仅有刘运莲本人陈述并没有相应证据证实,上诉人刘运莲该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关于刘运莲上诉称其借的是刘运兴的钱不是借刘月兴的钱,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错误的问题。刘月兴与刘运莲系姐妹关系,刘运莲是刘月兴的姐姐,虽然刘运莲不认可刘运兴系刘月兴,但依据刘月兴所在村委及平舆县公安局证明,刘运兴即是刘月兴。因此上诉人刘运莲该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刘运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俊 波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翟 贺 年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新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