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朝锋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拓朝锋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9 20:44:44 |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新刑初字170号 |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拓朝锋,曾用名拓正委,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8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拓朝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朝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拓朝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6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拓朝锋醉酒后驾驶豫C7K211皮卡车在新安县新城西区行驶时被交警大队查获。经检验,拓朝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拓朝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拓朝锋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人袁一X、袁二X证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拓朝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拓朝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拓朝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窦甫周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飞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