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克亮受贿一案
| 被告人李克亮受贿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0:08:5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郑刑二终字第191号 |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克亮,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郑州市物价检查所原党总支部书记兼任物价检查所举报中心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车建党,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克亮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克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李克亮不服,以其不构成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传芳 代理审判员 马 杰 代理审判员 徐卫岭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理炳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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