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汤书奇受贿一案
| 被告人汤书奇受贿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0:13:0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郑刑二终字第22号 |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书奇,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绍谦,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建华,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书奇犯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书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汤书奇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士锋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汤书奇及其辩护人张绍谦、冯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传芳 代理审判员 马 杰 代理审判员 徐卫岭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理炳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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