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文涛诉被告茹文娟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邱文涛诉被告茹文娟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1:52:56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一初字第439号 |
原告邱文涛,又名邱东东,男。 委托代理人李西岳、刘战锋,渑池县洪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茹文娟,女。 委托代理人张建设,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文涛与被告茹文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结婚不到3天,被告就谎称外出打工,我们不存在夫妻生活,更谈不上夫妻感情,婚前骗取我家8万余元,造成我家生活困难。现诉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返还彩礼82000元及赔偿损失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辨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一直在家也不工作,也没有房子,生活中有过摩擦,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对其他诉求不予承认。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2、离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专用证明1份;3、退还彩礼协议1份;4、渑池县洪阳镇崤店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5、购买雅马哈燃油助力摩托车收据1份;6、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2份。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证人郑某某出庭作证。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4月10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双方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恶化,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40000元及购买衣物等费用合计59800元,雅马哈燃油助力摩托车1辆。被告的婚前财产电脑桌1张、组装电脑1台、格力牌壁挂空调1台、松下牌双筒洗衣机1台、被子8条现均在原告家。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82000元及赔偿损失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后双方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的婚前财产现在原告处,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婚前被告按照农村习俗接受原告彩礼数额较大,造成原告生活困难,被告应适当返还。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邱文涛与被告茹文娟离婚; 二、被告茹文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邱文涛彩礼35000元、雅马哈燃油助力摩托车1辆; 三、原告邱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告茹文娟婚前财产电脑桌1张、组装电脑1台、格力牌壁挂空调1台、松下牌双筒洗衣机1台、被子8条; 四、驳回原告邱文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文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小伟 审 判 员 赵国辉 审 判 员 毛克信
二 0 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咪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