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需林要求宣告安淑玲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杨需林要求宣告安淑玲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3:09:47 |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巩民特字第5号 |
申请人杨需林,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杨需林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安淑玲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清正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需林以被申请人安淑玲于2008年5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安淑玲死亡。 经查,安淑玲,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安淑玲于2008年5月1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2年7月6日,杨需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安淑玲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9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安淑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安淑玲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安淑玲自2008年5月16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杨需林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安淑玲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安淑玲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魏清正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艳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