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勤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 被告人韩勤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3:12:38 |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邓刑初字第364号 |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勤虎,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勤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勤虎及其辩护人杨显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韩勤虎在没有资质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本组开挖下水道时,因下水道东侧土层坍塌,致使正在施工的工人许一×死亡。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勤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勤虎的户籍证明,证人曾××、许二×、韩一×、杨×、韩二×、韩三×、韩四×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勤虎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勤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韩勤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勤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勤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任金耀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卫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