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公立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张公立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5:21:56 |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巩刑初字第47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公立,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公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公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4日16时左右,被告人张公立与其哥哥张XX因父亲的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在巩义市涉村镇北坡村公路上,相互拉扯,张公立将张公产按倒在地上,致使张XX头部受伤。经鉴定,张XX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张公立赔偿张XX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公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翟XX、张XX、张X、张X、王X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村委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公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公立能够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公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延平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 李爱文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科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