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阳拴诉吕晓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 索阳拴诉吕晓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8:10:22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林民郊初字第94号 |
原告索阳拴,男, 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城郊乡南营村。 被告吕晓燕,女, 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城郊乡南营村。 原告索阳拴诉被告吕晓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阳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晓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林州市万华物资有限公司因开辟市场需要,经与村委会及土地承包人共同协商,占用原被告两家承包的责任田。林州市万华物资有限公司给付了一张50万元的承兑汇票,其中包括给付原被告两家的占地费用各25万元。汇票到期后,被告提走了全部现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经村委会调解无效,特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现金2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晓燕系原告索阳拴儿媳。2012年八九月份,林州市万华物资有限公司经与林州市城郊乡南营村村委会及土地承包人协商,占用该村部分村民承包的责任田,其中包括原被告两家承包的责任田。林州市万华物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索阳拴一张50万元的承兑汇票,其中包括给付原被告两家的占地费用各25万元。后原告索阳拴将该汇票转交给被告吕晓燕保管。汇票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自家的占地费25万元,被告拒不返还。该纠纷经林州市城郊乡南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林州市万华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林州市城郊乡南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林州市城郊乡南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陶开吉的证言、原告申请调取的对证人索凤昌的调查笔录,以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占有原告款项,造成了原告相应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利益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索阳拴现金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900 元,由被告吕晓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家俊 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金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