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林芬诉王晓刚离婚纠纷一案
| 付林芬诉王晓刚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8:20:37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林河民初字第85号 |
原告付林芬,女,汉族,1991年3月17日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付天学,男,汉族,1946年7月5日生,农民。 被告王晓刚,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生,农民。 原告付林芬诉被告王晓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林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前后仅半月时间就于2011年1月24日举行结婚典礼,2011年12月2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典礼草率,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被告及其家人对待原告经常冷言冷语。2011年秋天原告怀孕后,被告不但不照顾原告生活,也不给原告生活费,原告只得长期在娘家居住。2012年6月9日原告生女儿到安阳妇幼保健院住院,被告及家人也不支付医疗费用,全由原告父母及亲戚垫付。出院后回到被告家中,被告更不照顾原告母子生活,女儿满月之后原告只得又回到父母家中,被告也从不过问原告母子生活。直到春节前被告外出打工回来,来到原告父母家中,不说三四只说让原告回家。因原、被告女儿生活支出借款5000元,原告要被告偿还,被告说工资还未结算,原告父母考虑到二人的生活,就劝原告与被告回到家中。2013年1月31日被告结算工资5万余元,回到家中原告让被告给付母子的生活费用,结果被告只给付了200元,不但没有要到生活费,反而遭到被告父母的一顿辱骂,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只得又回到父母家中。春节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生女王玉环现在还未满周岁,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母子情深,原告要求离婚后女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用。原告结婚时娘家陪送物品有被子十条,其中太空被2条,床单4条,被面2个,现均在被告家中,这是原告的个人财产要求被告返还。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外出打工,2013年结算工资5万余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原告生育女儿后因女儿治病、喂奶粉被告不支付费用,借款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予以合理分割。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玉环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3万元;娘家陪送物品被子十条(其中太空被2条)、床单四条、被面2个、凉席一张、竹帘一个由原告带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分割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称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典礼草率是因为当时原告已怀孕4个多月,再不结婚就大难临头,嫁到被告这儿是来避难来了,还对被告隐瞒真相;二、原告说被告不给原告生活费,原告才住在娘家不是事实。被告于2012年7月10日给原告3000元,2012年9月30日在外打工给原告往邮政卡里打了1000元,2013年1月31日给原告1000元;三、原告说被告不给女儿支付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告父母及亲戚垫付不是事实。事实是全部由被告借钱给女儿支付医疗费。至于亲戚先付一说,那是被告向原告亲戚借的,事后也还了。当时被告向原告父母借钱,原告父母不仅不借,而且还说:“闺女出嫁给你了,我欠你钱”。被告可以出示安阳妇幼保健院的收费专用票据来证明,如果还不行,可以去安阳妇幼保健院查监控录像,查查是谁给小孩交的医疗费。为什么原告两年来不回家,给钱就回,不给钱就不回。两年来饭没给做,家没有给看,衣服没有洗过一件,就知道要钱,没有尽到一点当妻子的义务和责任。到现在才知道原告的生活全由父母做主,扰乱夫妻间的正常生活,导致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林芬与被告王晓刚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半月后于2011年1月24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典礼,双方后于201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一般,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后感情不好,常因家庭生活发生摩擦,两人分居已达一年。原、被告于2012年6月9日生一女王玉环,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典礼时,原告娘家陪送物品有被子十条(含太空被两条),现在被告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林州市档案局的结婚证明一份、结婚证两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了解不够,基础一般,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生气、分居,导致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本院做双方的和好工作未果,应准许离婚。因生女未满两周岁且长期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故生女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娘家陪送物品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由原告带走,因原告当庭只要求带回被子十条(含太空被两条),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五万元和分割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付林芬与被告王晓刚离婚; 二、婚生女王玉环由原告付林芬抚养,被告王晓刚支付原告抚养费26000元,被告享有探视权,原告有协助义务; 三、娘家陪送物品被子十条(含太空被两条)由原告带走(以上物品现在被告处);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国强 审 判 员 申一博 人民陪审员 郭松旺
二○一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鹏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