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 王利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9:36:51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林刑初字第291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利平,小名三妞,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2009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2009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8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第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王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利平从山西太原携带12克冰毒,到林州市海鑫源酒店318房间,以每克650元的价格卖给了靳XX5克冰毒(没有付款),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王利平从630房间内扔到窗外的4.2克冰毒,该4.2克冰毒被林州市公安局扣押,剩余的冰毒被王利平、赵XX、杜XX等人在630房间内吸食。该12克冰毒是王利平从山西李X手中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的。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王利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利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靳XX、路XX、赵XX、杜XX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吸毒工具、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平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核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甲基苯丙胺超过七克以上不满十克,应属情节严重。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王利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王利平庭审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吸毒工具、冰毒(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利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吸毒工具、毒品(甲基苯丙胺)4.2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审 判 员 张文根 审 判 员 路宏山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