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东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 高东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0 20:25:04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林刑初字第324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东,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第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东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玉强出庭支持公诉,高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高东因赌博欠债,遂购买新手机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对被害人旁XX实施敲诈,向其索要现金60000元。后因害怕被发现就销毁了手机卡和银行卡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旁XX的陈述、证人谷XX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1、被告人高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2、2013年2月7日高东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刘XX的藏匿地址,协助林州市公安局将网上逃犯刘XX抓获;3、被害人旁XX系高东舅舅,高东于2012年10月27日、28日着手实施敲诈旁XX,旁XX于当月30日到林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警,后高东因害怕被发现就销毁了手机卡和银行卡,高东敲诈勒索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东的供述、被害人旁XX的陈述、林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接警证明、林州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抓获证明、报警记录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高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及时报警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高东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高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现扣押于林州市公安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审 判 员 张文根 审 判 员 路宏山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贾永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