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来诉方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李东来诉方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8:36:43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民初字第225号 |
原告李东来,女,生于1968年10月。 被告方彦,男,生于1971年2月。 原告李东来与被告方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在南召县崔庄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李东来到被告方彦家生活。2000年7月生育女儿方心宇。二人婚后感情一般,常为家务事生气。2009年农历1月3日,被告方彦外出下落不明,二人开始分居至今。诉请与被告离婚,未成年女儿方心宇随原告李东来生活。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方彦及未成年女儿方心宇的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李东来,生于1968年10月;被告方彦,生于1971年2月;原、被告于1993年8月在南召县崔庄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7月生育女儿方心宇。 2、南召县崔庄乡小龙湾村小学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方彦系该校教师,自2009年春期开始,未上班,去向不明。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调取的证据是,证人黄××的证言一份,证明:被告方彦系本人儿子,2009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根据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在南召县崔庄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李东来到被告方彦家生活。2000年7月原告李东来生育女儿方心宇。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为琐事产生矛盾,经常生气。2009年,被告方彦外出下落不明,二人开始分居至今。被告方彦外出期间,未成年女儿方心宇随原告李东来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长,生育有子女,但共同生活中,为琐事生气分居两年以上,夫妻互不尽义务,原告起诉离婚,当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东来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未成年女儿方心宇可仍随原告李东来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东来与被告方彦离婚。 二、未成年女儿方心宇随原告李东来生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东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 洮 人民陪审员 张清泷 代 审判 员 段显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 日
书 记 员 韩付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