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14:22 |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民催字第26号 |
申请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日强。 申请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 23295555,收款人洛阳市豫西汽配市场车翼汽配经营部,账号463010100100066639,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整,申请人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定宣 陪审员:李艳红 陪审员:王小丽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鹏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