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亚雷犯窝藏罪一案
| 被告人冯亚雷犯窝藏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15:37 |
| 禹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禹刑初字第475号 |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亚雷,男,1990年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3)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亚雷犯窝藏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亚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7日,冯龙沆因涉嫌聚众斗殴被上网追逃。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冯亚雷明知冯龙沆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冯龙沆提供自己在郑州市西三环秦庄的租住处住宿,帮助其逃匿。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亚雷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亚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7日,冯龙沆因涉嫌聚众斗殴被上网追逃。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冯亚雷明知冯龙沆被公安机关追捕,仍为冯龙沆提供自己在郑州市西三环秦庄的租住处住宿,帮助其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亚雷供认不讳,并有禹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指认笔录(附指认照片),证人冯XX、刘XX证言,冯龙沆上网追逃人员信息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亚雷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亚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亚雷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刘慧敏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葛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