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大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亚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洛阳大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亚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17:08 |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民重字第4号 |
原告洛阳大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关林镇关林庙东车圪垱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阚世宏,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常永进,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20号城市杰座5楼。 法定代表人杨国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 负责人安亚操,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生。 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贺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幼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安亚操,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生。 原告洛阳大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亚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做出了(2011)洛龙关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洛民终字第2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大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负责人、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安亚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大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5月,我公司与被告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冷轧带肋钢筋合同。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2011年10月31日,供给被告冷轧带肋钢筋79.362吨,金额346240.64元,被告付款250000元,仍欠货款96240.64元至今未付,我公司多次与被告项目部经理交涉付款事宜,安经理总是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2011年4月6日,我公司给被告送达了催款函,项目部安经理保证在2011年4月30日前付清货款,并在催款函上签了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6240.64元,违约金51390.52元及2011年11月1日后的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设立过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我公司也从未和原告签订过合同,也未接受过原告的钢筋,我公司只是把工程承包给了祥懿公司。 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安亚操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但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异议。2010年2月我以祥懿公司的资质与钰泰公司签订了九龙苑B2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的钢材用于该项目。欠原告货款是因为钰泰公司没有付工程款。 审理查明,原告洛阳大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与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洛阳大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供应钢筋,吨价4480元,具体供应货数量以实际交货重量计算;同时约定,违约金为日万分之十。原告洛阳大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被告安亚操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供应各类钢筋(至2010年10月31日)共计79.362吨,价值346240.64元。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支付货款250000元,余96240.64元至今未付。另查明九龙苑B2号楼的开发商是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承建方是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于2010年2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欠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大部分工程款未付。被告安亚操为工作方便刻制了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公章,该公章用于九龙苑B2号楼工程内部资料签收和对外签订合同。被告安亚操是九龙苑B2号楼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供给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的钢材用于九龙苑B2号楼工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即实际施工人被告安亚操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偿还货款义务,并依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工程承建方的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九龙苑B2号楼项目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偿还货款96240.64元及违约金68810.08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亚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大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6240.64元; 二、被告安亚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日万分之十,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以96240.64元为基数,支付原告洛阳大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 三、被告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3253元,由被告安亚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智 昌 人民陪审员 李 少 宇 人民陪审员 杨 柳 二 〇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十三 日 书 记 员 李 改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