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茹乃峰与被告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茹乃峰与被告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20:43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一初字第802号 |
原告茹乃峰,又名茹峰,男,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 被告王才,男,成年,汉族。 原告茹乃峰与被告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乃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才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陈村乡苜蓿村王才有长安面包车一辆,车牌为豫CD2582。2012年9月1日经坡头乡坡头村黄勇介绍以6700元的价格卖给我。10日内我分三次已向王才付车款5000元,期间修车花费1050元。2012年9月21日,我打算去办理该车过户手续,结果发现该车保险是假保险,无法过户,我立即同介绍人黄勇联系,与王才协商此事,最后达成协议,该车由王才开回,修车费用由我自负,我已经给王才的5000元,王才必须于2012年9月底付清给我(有欠条为证),此后我多次向王才索要未果,现诉求王才偿还我5000元及自2012年9月21日至今的利息。 被告王才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茹乃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2年9月21日欠条1份。 被告王才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9月,原告茹乃峰经中间人黄勇介绍,与被告王才达成买车协议,被告将其所有的长安面包车一辆以6700元的价格卖与原告。原告共支付给被告购车款5000元。后因该车无法过户,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合意,原告将所购车辆退回被告,被告将原告支付的5000元购车款返还原告,被告于2012年9月21日给原告出具5000元欠条1份,并约定于2012年9月底还清。因被告没有还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茹乃峰与被告王才达成买卖协议后,经二人协商予以解除,被告承诺将购车款5000元返还原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诉求被告返还车款5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该欠条中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才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才偿还原告茹乃峰购车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茹乃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才承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邦军 代审 判 员 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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