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法明与被上诉人袁小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胡法明与被上诉人袁小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18:00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二终字第19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法(发)明,男,生于1972年11月1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红卫,河南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伍,男,生于1960年10月1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立,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胡法明因与被上诉人袁小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杰 |